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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 企业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发布时间:07月14日 来源: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导读]: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广州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广州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什么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

  核心导语: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其实是属于一种公平竞争的主义理论方式而这种方式,在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之中,他们理念要素是不相同的,这个方式在中国是否适用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赖以建立的第一个理念是;公平竞争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国家与被告人个人之间的刑事争端应由检察官与被告人通过直接的对抗或竞争而解决。随着人类程序正义观念的发展,;公平竞争原则;的具体含义也逐渐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例如,根据这一理念所产生的所谓;控辩双方不得为对方提供攻击和防御的武器;的观念,已不再被英美等国所遵守。被告人先悉权的产生和发展即为具体的例证。;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上已开始由一种新的程序正义观念所补充。英美对抗式审判中控辩双方对抗性的减弱以及法官对程序控制程度增强的发展趋势,即说明了这种理念上的变化。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平竞争原则;仍不失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项基础理念。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赖以存在的第二个理念是一种建立在高度尊重个人主体性基础上的程序正义观念。这种观念有两项基本要素:一是作为司法裁判者的法官须尽量减少对裁判制作过程的控制和介入,保持消极的中立;二是个人有权通过积极、主动和广泛的程序参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权自行选择和处分自己的前途和命运。这两项要素的产生归根结底来源于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影响。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深深地扎根于这种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基础上。这种采取由控辩双方在裁判者面前展开积极对抗的制度,要比那种由法院对裁判制作过程实施广泛官方控制的制度具有更大的公正性。

  此外,根据一些西方学者的解释,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还建立在一种独特的裁判哲学基础上。美国学者L.富勒将这种哲学成为;相对哲学;。根据这一哲学观念,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应由一名裁判官单独、积极地去探究,而应由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各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通过对抗而得以揭示。在一个典型的对抗式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所进行的活动旨在说服裁判者接受其;一面之辞;,以求获得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诉讼结局,而不是以一种超然的方式报告案情。他们;不是像一个珠宝商,慢慢地在光线下转动钻石,使它的每一小平面都全部显露,而是好比把钻石稳定于一个角度,使它单独的一面特别引人注目;。换言之,控辩双方的职责在于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分别从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两个角度看待和处理案件。这样,对抗式审判就没有被设计成一种由法官积极调查事实真相的司法调查程序,而是尊重双方在追求有利的实体利益目标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事实真相在双方的对抗中得以显露。

企业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生活中,常常会发生某某人不还钱的事情,某某公司签货款不还,在面对这些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可以走法律途径有法院来判决,最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企业被强制执行的后果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企业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企业被强制执行的后果要根据被执行公司是不是能主动履行而定的。

  1、如果被执行公司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的,则一般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2、如果不自觉履行的,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并处分被执行公司的财产。如果仍不能执行完毕的,则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公司的所有账册、公章、财务章等,并可采取将被执行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法定代表人等执行措施,严重影响被执行公司以后的生产和经营。

  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会怎样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会强制执行你的房产、汽车等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也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的。

  法律依据: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我国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搜查财产。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企业被强制执行的后果的内容,由此可知,企业被强制执行的后果要根据被执行公司是不是能主动履行而定的,严重影响会被执行公司以后的生产和经营。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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